荆门市农机局
关于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精神,着力整治“为官不为”,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委《关于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荆组通〔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为官不为”行为,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和懒作为等行为。
第四条 对“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的方式为: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离岗锻炼、调整岗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不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个严禁”和“十个一律”规定的;对局党组安排布置的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拈轻怕重,落实不力,影响进度或实效的。
(二)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四)执法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服务态度不好,冷硬横推,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作风疲沓,缺乏激情,得过且过,碌碌无为,对本职工作业务不熟、情况不明、思路不清,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的。
(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上协调配合不主动、不到位,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怕得罪人,回避矛盾,对歪风邪气不敢较真,对下属疏于管理,不及时制止、查处分管范围内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的。
(八)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章、不听指挥,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目无法纪、制造事端;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长期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炒股、玩手机游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或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开展的。
(十)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凡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问责: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认错的;对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有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对问责对象的直接领导实行倒查追究。
第八条 凡被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九条 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严格按照受理、约谈、调查、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启动问责程序:
1、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2、巡视、巡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3、在有关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督查考核和领导班子干部年度考核中发现明显问题的;
4、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5、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问责建议的;
6、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民主评议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
7、新闻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经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经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9、其它需要问责的。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科根据线索材料,约谈当事人,听取说明,提出要求。
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约谈;科级以下干部由局监察室主任约谈。约谈应当做好全程纪实。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初步问责处理意见形成后,应提交局党组审查批准,签批问责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科将问责决定书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涉及干部职务调整的,由人事教育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问责对象评优评先、提拔,以及调整后备干部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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