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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14-10-13 15:05:47

实施主体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权力依据
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决定条件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决定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备案
决定期限
即办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36365线路检测中心监督管理科
0724-6038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