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是我区全面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的第一年,整个政策实施过程较往年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顺利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作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打造掇刀“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区”的示范窗口,助推掇刀“三全”工程(全域土地流转、全程机械化、全面绿色种养)开展和“中国农谷”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促进我区稻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掇刀区范围内。
(二)补贴资金及补贴机型
1、补贴资金:掇刀区2014年第一批国家购机补贴资金360万元。
2、补贴机型: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产品。严格按照《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的优先条件
1、补贴对象:本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三是农村计生家庭。
3、在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采用按报名顺序先后或者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优先补贴机具型号
根据农办财〔2014〕6号要求,2014年我省按照“突出重点,抓大放小”的总原则,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将水稻插秧机械、油菜直播机械、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和粮食烘干机械作为重点补贴机具,予以优先支持。
因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优先补贴机具型号范围内),可在今年优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操作程序
按照“简化申请、定点核实”的原则,确定补贴操作程序如下(附件1):
(一)购机申请。农民凭身份证原件向区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以下统称身份证明材料)。区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先到先补”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若补贴资金缺口较大,则按照报名顺序先后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确定后,由区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会同区财政、农业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
(二)全价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补贴机具生产厂家并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的经销点,自主选机议价购机。经销商须当场出具全额机打发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3,补贴系统中打印)以及售后服务凭证。
(三)机具核实及资料受理。补贴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确认通知书、供货表、购机发票、“一卡通”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区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提交资料并接受核实。核实无误后,区农业(农机)部门填写《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4)。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区农业(农机)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
(四)补贴公示。区农机部门定期编制《掇刀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5),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机)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拨付至合作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区财政指定专户,区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机)部门,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部门职责
(一)区农机部门:(1)会同区农财政、区农业部门根据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农机局、区政府、区纪委、区农业局审核。(2)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受理申请、机具核实、资料审核、登记建档、补贴公示等,至少每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一次补贴结算资料;做好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送信息及材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加强对本辖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补贴产品质量纠纷,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与乡镇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3)会同区财政、纪检、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
(二)区财政部门
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兑付和结算工作;拨付补贴资金到农户“一卡(折)通”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三)区纪检部门
配合区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发现问题或举报必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镇(办)农机中心
对已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补贴对象将进一步跟踪调查确定,对补贴机具要进行逐台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填写《掇刀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农业(农机)、纪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纪检、财政、农业(农机)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成立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各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接受监督。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文件要求,积极参与、支持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其它县市区、按下达的购机补贴资金5%—8%的比例落实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和搭售杂志书籍,严禁企业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严禁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和农机企业在补贴操作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1、加强补贴机具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积极协调农机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加强补贴机具档案管理。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每份农户购机档案内容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购机者身份证双面(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4.购机发票复印件;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仅限入户核查机具);6.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3、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将购机补贴实施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区农业(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受理农户结算资料后,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通过网上公示形式,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在上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附件6)和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网站或农业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要逐台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填写《掇刀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附件7),其他机具可通过组织开展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查比例应不低于购机总数的15%。市、州级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机具的核查比例应不低于50%,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下机具的核查比例应不低于10%。
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区财政部门特别是镇(办)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区农业(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按照《湖北省农机化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将按规定取消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做好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在2014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
附件: 1.湖北省2014年农户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操作流程图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
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5.掇刀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6.2014年度掇刀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7.掇刀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
8.资金分配表
|